法規名稱: 高雄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8日

所有條文

  為保障與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及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第
  一項規定,設立高雄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制
  定本自治條例。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
  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勞工局
  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務機關(構)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
      三條第二項規定繳納之差額補助費。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七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八條、
      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等規定處罰案件繳納之罰鍰及滯納金
      。
  三、本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益。
  四、其他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進用身心障礙者達一定標準以上之機關(構)購置、改裝、修
      繕器材、設備及其他為協助進用所必要之費用。
  二、核發私立機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
  三、辦理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創業貸款及自力更生。
  四、委託學術單位研究規劃身心障礙者就業或其人力發展等相關事項。
  五、補助或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
  六、補助或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
  七、獎勵或表揚熱心推展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之人員或單位。
  八、獎助設置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相關設施。
  九、辦理有關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座談、研討或觀摩等活動。
  十、遴用人員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宜。
  十一、其他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相關事項。

  本基金應於市庫代理銀行開立專戶存支,並得提存定期存款。但經本府
  市庫主管機關同意,得委由其他金融機構辦理。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會計事務處理及決算之編造,應依預算法、
  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結束時,應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解繳市庫。

  本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由主管機關按年度公告之。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