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區域不得施放爆竹煙火:
一、石油煉製工廠。
二、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
三、儲油設備之油槽區。
四、彈藥庫、火藥庫。
五、可燃性氣體儲槽。
六、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
七、爆竹煙火製造、儲存及販賣場所。
八、醫療機構區。
九、各級學校。
十、林班地。
十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施放之區域。
前項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區域,除第一款至第八款區域及第九款各級學校
上課時間外,於特殊情形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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