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醫療機構可疑傷病患舉報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24日

條文關聯

  醫師檢驗屍體或死產兒,如認有他殺嫌疑,或遇有請求發給不實診斷證
  明書者,應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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