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516
人,瀏覽人次:
889825348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澎湖縣醫療機構可疑傷病患舉報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24日
制定依據
1.
醫師法
中華民國89年7月19日
第十二條
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記載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 、住址、職業、病名、診斷及治療情形。但在特殊情形下施行急救,無 法製作病歷者,不在此限。 前項病歷,應保存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