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交通工具之補助,不得超過下列標準,並按實核支:
一、由臺灣本島租用航空器或搭乘船舶病危返鄉照護或載送植物人病患
:
(一)租用航空器:本府列冊第一款低收入戶,由本府全額補助;本
府列冊第二款、第三款低收入戶需自付新台幣六萬元整,餘由
本府補助;一般民眾需自付新臺幣十萬元整,餘由本府補助。
(二)搭乘船舶:補助病患與陪同家屬一人之船資及租用救護車之車
資暨運費、固定費、商港服務費。
二、馬公至虎井里、桶盤里;白沙至吉貝村租用船舶載送病患返鄉者,
每趟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千元。大倉村、員貝村、鳥嶼村租用船舶載
送病患返鄉者,每趟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三、由馬公至望安鄉本島、將軍村租用船舶載送病患返鄉者,每趟最高
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整。
四、由馬公至花嶼村、東吉村、東、西嶼坪租用船舶載送病患返鄉者,
每趟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整。
五、由馬公至七美鄉租用船舶載送病患返鄉者,每趟最高補助新臺幣二
萬五千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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