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民眾申請病危照護交通補助費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條文關聯

  租用交通工具之補助,不得超過下列標準,並按實核支:
  一、由臺灣本島租用航空器或搭乘船舶病危返鄉照護或載送植物人病患
      :
    (一)租用航空器:本府列冊第一款低收入戶,由本府全額補助;本
          府列冊第二款、第三款低收入戶需自付新台幣六萬元整,餘由
          本府補助;一般民眾需自付新臺幣十萬元整,餘由本府補助。
    (二)搭乘船舶:補助病患與陪同家屬一人之船資及租用救護車之車
          資暨運費、固定費、商港服務費。
  二、馬公至虎井里、桶盤里;白沙至吉貝村租用船舶載送病患返鄉者,
      每趟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千元。大倉村、員貝村、鳥嶼村租用船舶載
      送病患返鄉者,每趟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三、由馬公至望安鄉本島、將軍村租用船舶載送病患返鄉者,每趟最高
      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整。
  四、由馬公至花嶼村、東吉村、東、西嶼坪租用船舶載送病患返鄉者,
      每趟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整。
  五、由馬公至七美鄉租用船舶載送病患返鄉者,每趟最高補助新臺幣二
      萬五千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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