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民眾申請病危照護交通補助費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澎湖縣政府行政處府行法字第10213020582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第1條至第3條、第8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澎湖 縣民眾申請安寧照護交通補助費實施辦法)
法規體系: / 澎湖縣 / 社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考量本縣醫療資源匱乏,為嘉惠鄉親返鄉
  病危照護,減輕家屬財務負擔,特訂定本辦法。

  補助對象為凡設籍本縣且達六個月以上之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重病需返鄉病危照護之病危病患。
  二、植物人病患(但應持有醫療機構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者)。
  在本縣出生,父母親均設籍本縣之初生嬰兒,且持有證明者,不受設籍
  六個月以上之限制。

  租用交通工具之補助,不得超過下列標準,並按實核支:
  一、由臺灣本島租用航空器或搭乘船舶病危返鄉照護或載送植物人病患
      :
    (一)租用航空器:本府列冊第一款低收入戶,由本府全額補助;本
          府列冊第二款、第三款低收入戶需自付新台幣六萬元整,餘由
          本府補助;一般民眾需自付新臺幣十萬元整,餘由本府補助。
    (二)搭乘船舶:補助病患與陪同家屬一人之船資及租用救護車之車
          資暨運費、固定費、商港服務費。
  二、馬公至虎井里、桶盤里;白沙至吉貝村租用船舶載送病患返鄉者,
      每趟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千元。大倉村、員貝村、鳥嶼村租用船舶載
      送病患返鄉者,每趟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三、由馬公至望安鄉本島、將軍村租用船舶載送病患返鄉者,每趟最高
      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整。
  四、由馬公至花嶼村、東吉村、東、西嶼坪租用船舶載送病患返鄉者,
      每趟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整。
  五、由馬公至七美鄉租用船舶載送病患返鄉者,每趟最高補助新臺幣二
      萬五千元整。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