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考量本縣醫療資源匱乏,為嘉惠鄉親返鄉
病危照護,減輕家屬財務負擔,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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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為凡設籍本縣且達六個月以上之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重病需返鄉病危照護之病危病患。
二、植物人病患(但應持有醫療機構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者)。
在本縣出生,父母親均設籍本縣之初生嬰兒,且持有證明者,不受設籍
六個月以上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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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交通工具之補助,不得超過下列標準,並按實核支:
一、由臺灣本島租用航空器或搭乘船舶病危返鄉照護或載送植物人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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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用航空器:本府列冊第一款低收入戶,由本府全額補助;本
府列冊第二款、第三款低收入戶需自付新台幣六萬元整,餘由
本府補助;一般民眾需自付新臺幣十萬元整,餘由本府補助。
(二)搭乘船舶:補助病患與陪同家屬一人之船資及租用救護車之車
資暨運費、固定費、商港服務費。
二、馬公至虎井里、桶盤里;白沙至吉貝村租用船舶載送病患返鄉者,
每趟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千元。大倉村、員貝村、鳥嶼村租用船舶載
送病患返鄉者,每趟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三、由馬公至望安鄉本島、將軍村租用船舶載送病患返鄉者,每趟最高
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整。
四、由馬公至花嶼村、東吉村、東、西嶼坪租用船舶載送病患返鄉者,
每趟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整。
五、由馬公至七美鄉租用船舶載送病患返鄉者,每趟最高補助新臺幣二
萬五千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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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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