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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 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前項局長及副局長其中一人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 關醫事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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