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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學生學籍之登錄,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新生入學後,應建立學籍資料,並以正楷書寫,詳細填載,永久保 存。 二、學生學號編列以不超過六位為原則,左二位代表年度,其餘按學生 人數適當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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