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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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之學籍管理,係指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籍之登錄、更正、異動
及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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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學籍之登錄,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新生入學後,應建立學籍資料,並以正楷書寫,詳細填載,永久保
存。
二、學生學號編列以不超過六位為原則,左二位代表年度,其餘按學生
人數適當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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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學籍資料之更正,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學籍之資料各校應詳加檢查,發現錯誤者應予更正。如係戶籍
資料上錯誤者應即通知學生家長,依規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更正。
二、申請更正學籍記載,應檢附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及原畢業證書或
修業證書,並填寫更正學籍申請表,經學校驗明無誤後辦理,並將
該生原存校學生學籍同時更正,以紅筆註明核准更正年、月、日、
文號,且於每年七月底前彙報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備查。
三、更正學籍記載應在其證書正面空白處,蓋用更正戳記並加蓋學校印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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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學籍異動時,其學生學籍應於七日內寄達新轉入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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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學籍資料之保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歷屆學生學籍紀錄表名冊,學校應設置學籍資料專櫃,由專人妥善
保管,並永久保存。
二、學籍資料,應按照年屆順序放置,並加裝封面及封底裝訂成冊,並
書名畢業及入學年度。
三、學校除學生家長移民及經政府指派住國外者外,不得對外提供學生
學籍資料。但司法、軍事單位不在此限。
四、有關之經辦人、教務(教導)主任,校長於離職時,應列入移交,
如不依規定辦理,應依法議處。
五、學籍資料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而損害時,應立即報備,由本府協助
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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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應切實督導各校辦理學籍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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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學籍管理實際需要,得訂定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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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需之各種書表格式,由本府統一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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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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