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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挖掘埋設管線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縣道路挖掘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政府,協辦機關為花蓮縣警察局、花蓮 縣環境保護局。 受理申請挖掘機關為各鄉(鎮、市)公所。 施工範圍跨越二鄉(鎮、市)之行政區域時,由主管機關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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