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國民中、小學規模於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者,應於下個學年改設為 分校或實施合班上課: 一、國民中學學生人數為九十人以下、國民小學學生人數為四十二人至 六十人者,改制為分校,惟仍於該分校上課。 二、國民中學學生人數為三十人以下、國民小學學生人數為四十一人以 下者,實施合班上課。與鄰近學校距離在十公里以上者,不受前項 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