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規模過小學校改制分校或合班上課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縣國民中、小學規模於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者,應於下個學年改設為
  分校或實施合班上課:
  一、國民中學學生人數為九十人以下、國民小學學生人數為四十二人至
      六十人者,改制為分校,惟仍於該分校上課。
  二、國民中學學生人數為三十人以下、國民小學學生人數為四十一人以
      下者,實施合班上課。與鄰近學校距離在十公里以上者,不受前項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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