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規模過小學校改制分校或合班上課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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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政府為有效整合本縣教育資源及提供學生最適當之學習環境,以
  提昇教學效果,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本縣國民中、小學規模於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者,應於下個學年改設為
  分校或實施合班上課:
  一、國民中學學生人數為九十人以下、國民小學學生人數為四十二人至
      六十人者,改制為分校,惟仍於該分校上課。
  二、國民中學學生人數為三十人以下、國民小學學生人數為四十一人以
      下者,實施合班上課。與鄰近學校距離在十公里以上者,不受前項
      限制。

  合班上課之學生,得由本局配發交通車或以交通費補助其上下學。

  改制分校或合班上課之原學校,其員額編制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校長:參加校長遴選者,優先遴用或暫時借調本局擔任專題研究工
      作。
  二、教師:辦理超編作業。
  三、組長、幹事、護士、工友:由本局參酌其意願統籌調整,如無適當
      職缺以超編留用方式處理。

  合班上課之原學校,其校產應由本校妥為保管維護,並作為本校教學及
  推展社區文教活動場所,其水電費、維護費、值班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
  應。
  前項校產之保管維護,得以委託經營方式為之,其委託方式由本局另定
  之。

  本局每年得補助合班上課之本校新臺幣壹佰萬元,作為推展該社區文教
  活動之經費。前項經費管理支用要點,由本局另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