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為有效整合本縣教育資源及提供學生最適當之學習環境,以
提昇教學效果,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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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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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國民中、小學規模於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者,應於下個學年改設為
分校或實施合班上課:
一、國民中學學生人數為九十人以下、國民小學學生人數為四十二人至
六十人者,改制為分校,惟仍於該分校上課。
二、國民中學學生人數為三十人以下、國民小學學生人數為四十一人以
下者,實施合班上課。與鄰近學校距離在十公里以上者,不受前項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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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班上課之學生,得由本局配發交通車或以交通費補助其上下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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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分校或合班上課之原學校,其員額編制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校長:參加校長遴選者,優先遴用或暫時借調本局擔任專題研究工
作。
二、教師:辦理超編作業。
三、組長、幹事、護士、工友:由本局參酌其意願統籌調整,如無適當
職缺以超編留用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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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班上課之原學校,其校產應由本校妥為保管維護,並作為本校教學及
推展社區文教活動場所,其水電費、維護費、值班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
應。
前項校產之保管維護,得以委託經營方式為之,其委託方式由本局另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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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每年得補助合班上課之本校新臺幣壹佰萬元,作為推展該社區文教
活動之經費。前項經費管理支用要點,由本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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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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