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有關文化藝術、社會教育活動及機關團體會議而無左列情形之一者, 得向本局申請使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者。 二、違背社會善良風俗者。 三、以集會演出為名,而從事營利活動者。 四、經確認其活動有損本局建築及設施之虞者。 五、其他經本局認為不宜使用者又所辦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 將場地轉租(讓)他人使用後於演出時有上開情形,本局即停止其 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