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縣指定遺址公告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得於當年度六月一日至九月三
十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鄉(鎮、市)公所申請
當年度補償金:
一、身分證明文件。
二、申請時當月之地籍謄本。
三、土地所有權人本人帳戶影本。
四、切結書。
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具委託書、土地所有權人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明
文件。
前二項土地所有權人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指下列文件:
一、自然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二、法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影本,或法人設立
    或變更登記表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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