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指定遺址公告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補償金發給試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花蓮縣政府府文資字第1050145718A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至第5條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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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本縣指定遺址公告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得於當年度六月一日至九月三
十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鄉(鎮、市)公所申請
當年度補償金:
一、身分證明文件。
二、申請時當月之地籍謄本。
三、土地所有權人本人帳戶影本。
四、切結書。
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具委託書、土地所有權人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明
文件。
前二項土地所有權人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指下列文件:
一、自然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二、法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影本,或法人設立
    或變更登記表影本。

前條申請案,經鄉(鎮、市)公所檢視文件齊備後,應函報本局。
前項申請經本局審查合格者,由本局將補償金匯入土地所有權人帳戶。
未開立帳戶之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收訖本局通知函起十日內攜帶個人身分
證明與私章至本局領取支票;委託他人代為領取補償金者,應檢附委託書
、土地所有權人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與私章。
前條第三項規定,於前項委託準用之。

補償金額之計算,依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面積(以平方公尺計)及權利
範圍乘以九元,核算年度補償金,一次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