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339
人,瀏覽人次:
931238020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花蓮縣遊民收容輔導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除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向報案外,遊民之查報由社會處、花蓮縣衛生局( 以下簡稱衛生局)、各鄉(鎮、市)公所及村(里)辦公處有關人員及 公私立醫療院所(以下簡稱醫療院所)應主動查報。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