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向報案外,遊民之查報由社會處、花蓮縣衛生局(
以下簡稱衛生局)、各鄉(鎮、市)公所及村(里)辦公處有關人員及
公私立醫療院所(以下簡稱醫療院所)應主動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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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民之處理,依下列分工權責處理:
一、遊民之身分調查、家屬查尋、違法查辦及協助護送等事項,由花蓮
縣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辦理。
二、遊民之醫療補助、諮商輔導、轉介安置、社會救助、福利服務等事
項,由社會處辦理。
三、遊民健康檢查、診斷、鑑定、醫療等事項、由衛生局協調醫療院所
辦理。
四、遊民有工作能力且有工作意願者,由社會處轉介相關機構施予職業
重建或就業輔導等事項。
五、遊民戶籍之清查、登記,由民政處及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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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所屬單位受理報案後,應查明遊民身分,經查明身分者,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具榮民身分者,轉請榮民服務機關辦理。
二、非本縣縣民者,轉請其戶籍所在地之社政、警政單位處理。
三、屬本縣縣民者,通知其家屬、扶養義務人或監(保)護人領回,經
通知而拒不領回,涉有遺棄之行為者,由社會處會同警察單位依法
處理;如其無家屬、扶養義務人或監(保)護人,或其家屬、扶養
義務人或監(保)護人無力扶養、照顧時,由社會處依社會福利、
救助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身分不明之遊民,警察單位應照相並製作指紋卡、通報單存檔備查,並
持續辦理查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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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民查無確實戶籍、身分或無家可歸須保護安置者,由社會處依兒童、
老人、身心障礙者等相關法令,予以安置。
安置之遊民應先送至醫療院所健康檢查或鑑定,其有傷病者,應予醫治
後再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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