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稱住宅定義如下: 一、社會住宅: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並提供住 宅戶數及面積至少百分之十以上比例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之住 宅。 二、合宜住宅: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並讓售或出租予符合基本 資格者之住宅。 三、青年安心成家住宅: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並讓售或出租予 符合特定資格者之住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所稱基本資格及特定資格,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