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施放天燈及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田野引火燃燒以開墾、整地、驅除病蟲害等事由為限;其燃
  燒物質僅限於植物及病蟲蟲體。
  前項事由外之燃燒行為,事涉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者,應逕向該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並取得許可。
  本縣境內田野引火燃燒非經本府許可,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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