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田野引火燃燒以開墾、整地、驅除病蟲害等事由為限;其燃 燒物質僅限於植物及病蟲蟲體。 前項事由外之燃燒行為,事涉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者,應逕向該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並取得許可。 本縣境內田野引火燃燒非經本府許可,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