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條文關聯

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
  (一)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百分之一點二。
  (二)非自住之其他供住家用者,為百分之一點五。
二、非住家用房屋:
  (一)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之房屋,為百分
        之三。
  (二)合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按營業用房屋減
        半徵收之。
  (三)人民團體及其他非營業用房屋,為百分之二。
房屋之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未經核准變更使用,
而改變為其他用途者,按其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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