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如下:
  一、救護車基本額一般型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元至六百元;加護型得
      依一般型收費加收二成。
  二、單程行駛里程在五公里以內者,一律以基本額計收;超過五公里每
      公里之收費額二十五元(公里數之計算含回程)。
  三、單程行駛里程在五公里以上者,其收費為:基本額+「(出發地至
      目的地距離公里數減五公里)×二(去回程)×二十五元」。
  四、過路費按實際支付金額計收。
  五、救護車使用耗材費按本縣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計收。
  六、醫護人員醫師費每小時一千元。(以單程計算)
  七、護理人員費每小時五百元。(以單程計算)
  八、救護技術員費 EMT-1每小時三百元; EMT-2每小時四百元; EMT-P
      每小時五百元。(以單程計算)(EMT 如僅是司機,不得收費。)
      前項第六款至第八款人員之出勤時間,未滿一小時者,亦以一小時
      計算。
  第一項收費標準應標示於救護車內明顯處,收費時並應掣給收款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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