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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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如下:
一、救護車基本額一般型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元至六百元;加護型得
依一般型收費加收二成。
二、單程行駛里程在五公里以內者,一律以基本額計收;超過五公里每
公里之收費額二十五元(公里數之計算含回程)。
三、單程行駛里程在五公里以上者,其收費為:基本額+「(出發地至
目的地距離公里數減五公里)×二(去回程)×二十五元」。
四、過路費按實際支付金額計收。
五、救護車使用耗材費按本縣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計收。
六、醫護人員醫師費每小時一千元。(以單程計算)
七、護理人員費每小時五百元。(以單程計算)
八、救護技術員費 EMT-1每小時三百元; EMT-2每小時四百元; EMT-P
每小時五百元。(以單程計算)(EMT 如僅是司機,不得收費。)
前項第六款至第八款人員之出勤時間,未滿一小時者,亦以一小時
計算。
第一項收費標準應標示於救護車內明顯處,收費時並應掣給收款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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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車紀錄表應經醫護人員簽字並視為病歷保存七年。
救護車出勤,無醫護人員時,由救護技術員簽救護紀錄表。
救護車出勤里程數及所收費用應製作收費憑證交予家屬;所收費用相關
資料應登載於救護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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