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建築物施工損鄰爭議事件處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之鑑定機構如下:
  一、相關公會:組織章程應經其相關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備查,業務項目
      核准內容應包括受理委託辦理各種土木、建築工程鑑定估價。主持
      鑑定人員應具備專業技師或建築師資格,並以公會名義出具鑑定報
      告。
  二、學術研究機構:
    (一)法人組織之建築、土木學術研究機構:組織章程應包括相關營
          建研究項目且經其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備查有案。主持鑑定人員
          應具備建築師或專業技師資格,並以機構名義出具鑑定報告。
    (二)教育部立案設有建築、土木相關科系或研究所或附設之學術單
          位,並以學校名義出具鑑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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