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申請書面審查之建築物,應以戶為單位或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
防火牆(門窗區)為使用範圍。其使用類組項目(如附表)及規模面積
並以下列規定為限:
一、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非都市土地甲、乙、丙種建築用地及工
業社區:
(一)避難層作為G2、G3或H2(民宿除外)類組使用,且使用
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
(二)作為G2、G3或H2(民宿除外)類組使用,且使用面積未
達二百平方公尺。但與同戶避難層面積合計後,不得逾三百平
方公尺。
(三)避難層及直上層以外樓層作為G2或H2類組,且使用面積未
達二百平方公尺。
(四)避難層(含夾層)及第二層作為F3類組之兒童福利設施、幼
稚園、托兒所或育幼院使用項目,且使用面積於一百平方公尺
以上,二百平方公尺以下。
(五)避難層(含夾層)及第二層作為D5類組之補習(訓練)班、
文康機構、才藝班或課後托育中心使用項目,且使用面積於七
十平方公尺以上,二百平方公尺以下。
(六)避難層原為D2類組社區(村里)活動中心變更為F3類組托
兒所之使用項目,使用面積小於三百平方公尺以下。
(七)避難層(含夾層)作為C2類組汽車商場(出租汽車、計程車
營業站)使用項目,且基地應面臨十二尺以上道路,使用面積
於二百平方公尺以下。
二、都市計畫學校用地(文教區)及非都市土地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建築物避難層(含夾層)及第二層原為D3類組小學教室之使用項
目變更為F3類組之兒童福利設施、幼稚園、托兒所及育幼院使用
項目,且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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