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83.12.17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8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秘書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省政會議委員審查會及其他會議、會報等議事事項。
  二、省政府施政綱要、施政計畫之擬訂及施政報告之彙編事項。
  三、審核全府文稿及綜合協調、聯繫事項。
  四、文書、視察、編譯、電務、外事、交際事項。
  五、對中央各院、部、會之協調、聯繫及省議會連絡事項。
  六、各界對省政興革建議之分析、研究及有關民眾對權利義務請求陳述
      案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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