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十七人由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就左列人員聘(派) 兼之,並指定省政委員一人擔任主任委員。 一、省政委員三人。 二、本府財政廳廳長。 三、本府社會處處長。 四、本府警政廳廳長。 五、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六、臺灣銀行總經理。 七、社會人士代表三人。 八、學者專家代表三人。 九、殘障團體及社會福利團體代表三人。 前項第七款至第九款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