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灣省公益彩券發行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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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左:
一、彩券發行種類及總額度之審議。
二、彩券獎金支出及銷管費用比率之審議。
三、彩券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作業要點之審
議。
四、年度發行計畫之審議。
五、年度營業報告書、損益表、盈餘及逾期未兌領獎金管理運用表等執
行情形之審議。
六、受託機構發行作業事宜之審議。
七、其他有關彩券發行事項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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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十七人由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就左列人員聘(派)
兼之,並指定省政委員一人擔任主任委員。
一、省政委員三人。
二、本府財政廳廳長。
三、本府社會處處長。
四、本府警政廳廳長。
五、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六、臺灣銀行總經理。
七、社會人士代表三人。
八、學者專家代表三人。
九、殘障團體及社會福利團體代表三人。
前項第七款至第九款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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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廳副廳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
幕僚業務,另置幹事五至七人,由財政廳及臺灣銀行員額內調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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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由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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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開會時,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決議事項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
之,會議決議事項,呈省長核定後交由權責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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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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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所需經費由發行彩券銷管費用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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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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