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立美術館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4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館設左列各組、中心、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展覽組:美術作品之展覽、國際美術作品交流及接待服務事項。
  二、典藏組:美術作品之徵集蒐藏、考據鑑定、分類登記、整理、裱裝
      及修護事項。
  三、推廣組:美術教育之推廣、輔導,美術複製品及書刊之編印事項。
  四、研究組:美術史、美術理論及美術技法等有關美術研究事項。
  五、資料中心:美術圖書資料之蒐集、整理、陳列、閱覽、供應、交換
      及諮詢服務事項。
  六、總務室:文書、庶務、出納、機電、警衛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中心
      、室之事項。
  前項總務室得分股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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