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4月17日

條文關聯

  各林區管理處視業務繁簡,得設左列各課、室,分掌各項業務:
  一、林政課:設林地、保林、推廣三股,掌理林地管理、森林保護、林
      業推廣等事項。
  二、治山課:設保安林、治山、林道三股,掌理保安林之經營管理、集
      水區治山防洪工程、林道維護管理及水土保持等事項。
  三、作業課:設計畫、育林、林產三股,掌理林業計畫、育林及林產物
      處分、利用等事項。
  四、育樂課,設管理、保育、服務三股,掌理森林遊樂區之管理、自然
      生態保護區之管理及解說服務等事項。
  五、行政室:設文書、庶務二股,掌理研考、文書檔案、事務、出納、
      財產、車輛管理及不屬其他各課室事項。
  六、森林鐵路管理課:設運務、機務、土木、材料四股,掌理森林鐵路
      客運、貨運及土木、機電、材料之管理等事項。
  前項各股置股長、由處長就各課、室職員中資深者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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