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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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林區管理處置處長,承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
,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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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林區管理處視業務繁簡,得設左列各課、室,分掌各項業務:
一、林政課:設林地、保林、推廣三股,掌理林地管理、森林保護、林
業推廣等事項。
二、治山課:設保安林、治山、林道三股,掌理保安林之經營管理、集
水區治山防洪工程、林道維護管理及水土保持等事項。
三、作業課:設計畫、育林、林產三股,掌理林業計畫、育林及林產物
處分、利用等事項。
四、育樂課,設管理、保育、服務三股,掌理森林遊樂區之管理、自然
生態保護區之管理及解說服務等事項。
五、行政室:設文書、庶務二股,掌理研考、文書檔案、事務、出納、
財產、車輛管理及不屬其他各課室事項。
六、森林鐵路管理課:設運務、機務、土木、材料四股,掌理森林鐵路
客運、貨運及土木、機電、材料之管理等事項。
前項各股置股長、由處長就各課、室職員中資深者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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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林區管理處置秘書、技師、專員、課長、行政室主任、勞工安全管理
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兼任)、股長(兼任)、副技師、技術員、課員
、護士、技術助理員、辦事員、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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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林區管理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事務並兼辦統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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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林區管理處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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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林區管理處設政風室置主任、課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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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林區管理處得報准於轄區內設置工作站,置主任,由技師兼任,另置
副技師、技術員、課員、助理技術員,均在各處總員額內調配之,分別
辦理各該管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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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鐵路得報准於沿線設置車站、車庫、監工區等機構,分別置站長、
副站長、車庫主任、監工區主任、技術員、技術助理員、車長、站務員
、司機員,在該管林區管理處總員額內調配之,分別辦理該管區內行車
、機務及工務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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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訂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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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林區管理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處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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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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