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4月17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各林區管理處置處長,承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
  ,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各林區管理處視業務繁簡,得設左列各課、室,分掌各項業務:
  一、林政課:設林地、保林、推廣三股,掌理林地管理、森林保護、林
      業推廣等事項。
  二、治山課:設保安林、治山、林道三股,掌理保安林之經營管理、集
      水區治山防洪工程、林道維護管理及水土保持等事項。
  三、作業課:設計畫、育林、林產三股,掌理林業計畫、育林及林產物
      處分、利用等事項。
  四、育樂課,設管理、保育、服務三股,掌理森林遊樂區之管理、自然
      生態保護區之管理及解說服務等事項。
  五、行政室:設文書、庶務二股,掌理研考、文書檔案、事務、出納、
      財產、車輛管理及不屬其他各課室事項。
  六、森林鐵路管理課:設運務、機務、土木、材料四股,掌理森林鐵路
      客運、貨運及土木、機電、材料之管理等事項。
  前項各股置股長、由處長就各課、室職員中資深者派兼之。

  各林區管理處置秘書、技師、專員、課長、行政室主任、勞工安全管理
  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兼任)、股長(兼任)、副技師、技術員、課員
  、護士、技術助理員、辦事員、雇員。

  各林區管理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事務並兼辦統計事務。

  各林區管理處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

  各林區管理處設政風室置主任、課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各林區管理處得報准於轄區內設置工作站,置主任,由技師兼任,另置
  副技師、技術員、課員、助理技術員,均在各處總員額內調配之,分別
  辦理各該管轄業務。

  森林鐵路得報准於沿線設置車站、車庫、監工區等機構,分別置站長、
  副站長、車庫主任、監工區主任、技術員、技術助理員、車長、站務員
  、司機員,在該管林區管理處總員額內調配之,分別辦理該管區內行車
  、機務及工務等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訂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各林區管理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處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