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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組織規程(74.11.19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4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鑑委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行車事故現場之勘查及報告事項。 二、關於行車事故事證之蒐集、分析及鑑定事項。 三、關於鑑定會議之召開及鑑定意見案之製作事項。 四、關於行車事故案件覆議資料提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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