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交通處高雄港務局各地辦事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4月17日

條文關聯

  各地辦事處視各該港航及港務之繁簡分為甲、乙二級,其等級由港務局
  專案報由交通處轉請省府核定之,甲、乙級辦事處各置主任一人、副工
  程司二人、並設信號臺(話務臺),置臺長(由主任或技術人員兼任)
  、幫工程司、技士、會計員、辦事員、業務工、技術工、小船駕駛、各
  類船工(匠)等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前項工程人員如
  各該港無工程興建時暫緩設置,已置者應兼任其他事務,如遇重要工程
  ,原有工程人員不敷分配時,得由港務局就局內工程人員臨時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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