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交通處高雄港務局各地辦事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4月17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灣省交通處高雄港務局組織規程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港務局各地辦事處,定名為臺灣省交通處高雄港務局某地辦事處(以下
  簡稱各地辦事處),承港務局長之命,辦理各該港港務、航政業務及工
  程事宜。

  各地辦事處視各該港航及港務之繁簡分為甲、乙二級,其等級由港務局
  專案報由交通處轉請省府核定之,甲、乙級辦事處各置主任一人、副工
  程司二人、並設信號臺(話務臺),置臺長(由主任或技術人員兼任)
  、幫工程司、技士、會計員、辦事員、業務工、技術工、小船駕駛、各
  類船工(匠)等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前項工程人員如
  各該港無工程興建時暫緩設置,已置者應兼任其他事務,如遇重要工程
  ,原有工程人員不敷分配時,得由港務局就局內工程人員臨時調用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
  理。

  各地辦事處如需要警務人員,由各辦事處視業務需要情形,函請港務局
  轉請當地警察機關調派之。

  各地辦事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該處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