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灣省交通處高雄港務局組織規程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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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務局各地辦事處,定名為臺灣省交通處高雄港務局某地辦事處(以下
簡稱各地辦事處),承港務局長之命,辦理各該港港務、航政業務及工
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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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辦事處視各該港航及港務之繁簡分為甲、乙二級,其等級由港務局
專案報由交通處轉請省府核定之,甲、乙級辦事處各置主任一人、副工
程司二人、並設信號臺(話務臺),置臺長(由主任或技術人員兼任)
、幫工程司、技士、會計員、辦事員、業務工、技術工、小船駕駛、各
類船工(匠)等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前項工程人員如
各該港無工程興建時暫緩設置,已置者應兼任其他事務,如遇重要工程
,原有工程人員不敷分配時,得由港務局就局內工程人員臨時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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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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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辦事處如需要警務人員,由各辦事處視業務需要情形,函請港務局
轉請當地警察機關調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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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辦事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該處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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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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