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各縣(市)長指派其所屬縣(市)衛生局局長 兼任,委員十二人至二十人,由縣(市)長就有關單位代表、專家、學 者及社會人士中聘(派)兼之,其聘期均為一年,期滿並得續聘。 前項委員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緊急醫療救護、法律專家學者及社 會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