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各縣(市)長指派其所屬縣(市)衛生局局長
  兼任,委員十二人至二十人,由縣(市)長就有關單位代表、專家、學
  者及社會人士中聘(派)兼之,其聘期均為一年,期滿並得續聘。
  前項委員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緊急醫療救護、法律專家學者及社
  會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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