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公共造產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1月20日

條文關聯

  縣市政府暨鄉鎮縣轄市公所辦理公共造產,應由各該主辦單位提出有關
  資料,並擬具實施計畫,由本府民政廳輔導之,鄉鎮縣轄市公所辦理公
  共造產應受縣政府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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