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手工業品,係指以人工技藝為主製造或加工之工藝品而言, 其種類如左: 一、竹籐製品。 二、木材製品。 三、陶瓷製品。 四、石材製品。 五、玻璃製品。 六、金屬製品。 七、皮革製品。 八、珠寶製品。 九、編織及刺繡製品。 十、玩具及玩偶。 十一、其他手工業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