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研究創造及推廣手工業品之產銷,
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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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主管機關在省為本府建設廳、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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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手工業品,係指以人工技藝為主製造或加工之工藝品而言,
其種類如左:
一、竹籐製品。
二、木材製品。
三、陶瓷製品。
四、石材製品。
五、玻璃製品。
六、金屬製品。
七、皮革製品。
八、珠寶製品。
九、編織及刺繡製品。
十、玩具及玩偶。
十一、其他手工業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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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手工業者如左:
一、製造、加工或銷售手工業品之廠商。
二、製造、加工或銷售手工業品之社團。
三、製造、加工或銷售手工業品之家庭手工業者。
前項第三款所稱家庭手工業者,係指利用自己原有住宅,接受廠商或生
產合作社之委託加工,不直接對外銷售產品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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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主管機關得指定專責機構或與有關單位合作辦理手工業技藝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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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主管機關應調查登錄具有手工技藝之專才,並視需要介聘為各廠商、
社團技術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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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主管機關應調查蒐集有關產銷及產品技術資料,供研究創新及輔導之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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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業原料之進口,得適用臺灣省民營企業物資產銷輔導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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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主管機關得洽商金融機構貸款或設置基金,予手工業者融通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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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選擇地區設立陳列館、室或櫥窗,展示地區特產之手工業原
料、機具及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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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鼓勵手工業者參加國際商展及國內巡迴展覽,以資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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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主管機關應倡導手工業者組團赴國外考察、調查市場動態及蒐集有關
產品及技術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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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主管機關應編印手工業產品目錄,並鼓勵社團、廠商出版手工業刊物
,供國內外有關機關和廠商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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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主管機關每年應舉辦手工業產品評審會,給予優良產品製作人適當獎
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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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主管機關得依規定程序於各專業地區設置手工業輔導中心,加強手工
業產品設計及技術推廣工作,提高產品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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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手工業者所用馬達,合計在二分之一馬力以下者,併入家庭表燈用
電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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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業者,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在住宅區不得有噴漆、使用動力鋸割、乾磨金屬、骨角、牙、蹄、
貝或其他妨礙居住寧靜、安全及衛生之行為。
二、在商業區不得有噴漆或使用二臺以上動力研磨器乾磨金屬之行為。
三、原料及成品之存置不得影響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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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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