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手工業輔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7月22日

所有條文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研究創造及推廣手工業品之產銷,
  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主管機關在省為本府建設廳、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辦法所稱手工業品,係指以人工技藝為主製造或加工之工藝品而言,
  其種類如左:
  一、竹籐製品。
  二、木材製品。
  三、陶瓷製品。
  四、石材製品。
  五、玻璃製品。
  六、金屬製品。
  七、皮革製品。
  八、珠寶製品。
  九、編織及刺繡製品。
  十、玩具及玩偶。
  十一、其他手工業品。

  本辦法所稱手工業者如左:
  一、製造、加工或銷售手工業品之廠商。
  二、製造、加工或銷售手工業品之社團。
  三、製造、加工或銷售手工業品之家庭手工業者。
  前項第三款所稱家庭手工業者,係指利用自己原有住宅,接受廠商或生
  產合作社之委託加工,不直接對外銷售產品者而言。

  省主管機關得指定專責機構或與有關單位合作辦理手工業技藝訓練。

  省主管機關應調查登錄具有手工技藝之專才,並視需要介聘為各廠商、
  社團技術指導。

  省主管機關應調查蒐集有關產銷及產品技術資料,供研究創新及輔導之
  參考。

  手工業原料之進口,得適用臺灣省民營企業物資產銷輔導辦法之規定。

  省主管機關得洽商金融機構貸款或設置基金,予手工業者融通資金。

  主管機關應選擇地區設立陳列館、室或櫥窗,展示地區特產之手工業原
  料、機具及產品。

  主管機關應鼓勵手工業者參加國際商展及國內巡迴展覽,以資宣傳。

  省主管機關應倡導手工業者組團赴國外考察、調查市場動態及蒐集有關
  產品及技術資料。

  省主管機關應編印手工業產品目錄,並鼓勵社團、廠商出版手工業刊物
  ,供國內外有關機關和廠商參考。

  省主管機關每年應舉辦手工業產品評審會,給予優良產品製作人適當獎
  勵。

  省主管機關得依規定程序於各專業地區設置手工業輔導中心,加強手工
  業產品設計及技術推廣工作,提高產品水準。

  家庭手工業者所用馬達,合計在二分之一馬力以下者,併入家庭表燈用
  電計算。

  手工業者,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在住宅區不得有噴漆、使用動力鋸割、乾磨金屬、骨角、牙、蹄、
      貝或其他妨礙居住寧靜、安全及衛生之行為。
  二、在商業區不得有噴漆或使用二臺以上動力研磨器乾磨金屬之行為。
  三、原料及成品之存置不得影響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