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所稱礦場,係指地下金屬、煤及其他非金屬礦場(以下簡稱地下
礦場)、露天礦場與石油及天然氣礦場;其意義如左:
一、地下礦場:指在地下探採金屬礦、煤及其他非金屬礦、表土清除及
其附屬選礦、煉礦以及礦產品或廢土石堆置,搬運之作業場所。
二、露天礦場:指以露天方式探礦、採礦、表土清除及其附屬選礦、煉
礦以及礦產品或廢土石堆置、搬運之作業場所。
三、石油及天然氣礦場:指在陸地或海域從事石油天然氣探勘、開發、
生產及其附屬油氣處理、修護、器材供應之作業場所以及其儲運設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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