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獎助私立救濟福利設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12日

條文關聯

  凡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救濟福利設施,因擴展業務或充實設備而本身經
  費無法負擔時,得申請補助:
  一、完成立案程序並已辦財團法人登記者。
  二、依照規定按期將業務概況遞報本府社會處有案者。
  三、所辦事業已著成效者。
  四、擴展業務或充實設備,切合社會需要而自籌經費在半數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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