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救濟福利設施,因擴展業務或充實設備而本身經 費無法負擔時,得申請補助: 一、完成立案程序並已辦財團法人登記者。 二、依照規定按期將業務概況遞報本府社會處有案者。 三、所辦事業已著成效者。 四、擴展業務或充實設備,切合社會需要而自籌經費在半數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