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獎助私立救濟福利設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12日

所有條文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助私立救濟福利設施,展開救濟福利
  事業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救濟福利設施如左:
  一、救濟、習藝、教養或施醫所。
  二、育幼、育嬰、托兒院所。
  三、少年感化教育機構。
  四、其他以辦理救濟福利為目的之事業機構。

  凡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救濟福利設施,因擴展業務或充實設備而本身經
  費無法負擔時,得申請補助:
  一、完成立案程序並已辦財團法人登記者。
  二、依照規定按期將業務概況遞報本府社會處有案者。
  三、所辦事業已著成效者。
  四、擴展業務或充實設備,切合社會需要而自籌經費在半數以上者。

  新創之救濟福利設施經完成立案程序,其舉辦業務合於前條第四款之規
  定者,亦得申請補助。但其獎助金應俟該設施完成法人登記後核發之。

  凡本府指定或委託辦理之救濟福利事業,得不受第三條之限制。

  凡合於第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之救濟福利設施,其具有特殊成績者,雖未
  申請,本府得酌情逕予獎助。

  各救濟福利設施申請補助,應填具申請書,並載明左列事項:
  一、工作計畫。
  二、實施進度。
  三、預定成效。
  四、經費預算。
  五、自籌經費數額及其來源。
  六、申請補助經費數額及其用途。

  各救濟福利設施申請補助經費,本府得基於施政之需要,洽商變更其原
  計畫,給予特定之任務。

  凡經補助經費辦理之工作,應於實施完成後,填具實施報告表,遞報本
  府查驗,凡未查驗合格而再申請補助者,不予受理。
  前項實施報告表,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原核定之計畫要點。
  二、實施情形。
  三、完成時間。
  四、支用經費數額。
  五、檢討結果及改進意見。

  各救濟福利設施申請補助及填報實施報告,其直屬本府主管者,逕呈本
  府社會處核辦;隸屬縣市政府(局)主管者,呈經該管縣市政府(局)
  核轉。

  本府核准撥助之經費,得按其工作進度,分期撥發。

  各救濟福利設施經領之補助費,應依核定之計畫或本府指定之任務使用
  ,如有移用情事,一經查覺,除停止補助外,並得酌情追繳之。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