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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合作社選舉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2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合作社社員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至五百人者,其社員代表之人數至少應為 五十人;在五百人以上至一千人者,至少應為七十人;在一千人以上至 三千人者,至少應為九十人;在三千人以上者,至少應為一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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