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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級警察機關公物損失賠償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1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各員警領借公物,如因事故辭職,應於辭職前將領借公物如數繳還,倘 有毀損短少,由其直屬主管長官與物品保管人員同負追繳或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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