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管理之眷舍房地,除左列情形之一者,均應列冊層報本府處 理: 一 眷舍房地在各機關學校辦公廳範圍之內者。 二 經各機關學校指定為辦公用房屋及建地者。 三 各機關學校供實施輪調制度人員居住者。 四 各機關學校供單身職員居住者。 五 各機關學校供作首長之官舍者。 六 各機關學校因特殊需要報經本府核准保留者。 七 本府指定應予保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