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機關學校省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學校管理之眷舍房地,除左列情形之一者,均應列冊層報本府處
  理:
  一  眷舍房地在各機關學校辦公廳範圍之內者。
  二  經各機關學校指定為辦公用房屋及建地者。
  三  各機關學校供實施輪調制度人員居住者。
  四  各機關學校供單身職員居住者。
  五  各機關學校供作首長之官舍者。
  六  各機關學校因特殊需要報經本府核准保留者。
  七  本府指定應予保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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