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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共有自耕保留地清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自耕保留地之清理,由縣(市)政府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清查及通知共有人。 二、受理申請。 三、審查及調查。 四、公告及通知。 五、異議處理。 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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