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共有自耕保留地清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自耕保留地之清理,由縣(市)政府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清查及通知共有人。
  二、受理申請。
  三、審查及調查。
  四、公告及通知。
  五、異議處理。
  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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