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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閩地區勞工保險義肢給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義肢給付範圍如左: 一、診察(包括鑑定、檢測及會診。) 二、藥劑或義肢之給與及訓練。 三、處置、手術或治療。 四、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之住院膳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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