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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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因傷病而致障害,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診斷合於左列
情形之一,需裝配義肢者,得向保險人申請義肢給付:
一、上肢缺損障害:
(一)肩胛截除者。
(二)肩關節離斷者。
(三)肘關節以上截肢者。
(四)肘關節離斷者。
(五)肘關節以下截肢者。
(六)腕關節離斷者。
(七)橫掌截肢者。
(八)手指截肢者。
二、下肢缺損障害:
(一)骨盆半截除者。
(二)髖關節離斷者。
(三)膝關節以上截肢者。
(四)膝關節離斷者。
(五)膝關節以下截肢者。
(六)髁關節離斷者。
(七)部分足截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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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肢給付範圍如左:
一、診察(包括鑑定、檢測及會診。)
二、藥劑或義肢之給與及訓練。
三、處置、手術或治療。
四、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之住院膳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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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裝配義肢,由保險人自設醫院或委託特約醫療院所辦理,並依
照勞工保險診療費用支付標準表及用藥種類與價格表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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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肢裝配種類如左:
一、小腿義肢。
二、大腿義肢。
三、坐式大腿義肢。
四、前膊功能手。
五、前膊功能手鉤。
六、前膊美觀手。
七、全膊功能手。
八、全膊功能手鉤。
九、全膊美觀手。
十、肩胛截肢功能手。
十一、肩胛截肢功能手鉤。
十二、肩胛截肢美觀手。
十三、橫掌截肢功能手掌。
十四、義手指。
十五、手套。
十六、特製皮靴。
十七、木質腋拐。
十八、拐杖用膠頭。
十九、羊毛殘肢護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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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裝配之義肢,應用國產品,對同一部位以給付一次為限,有關
之維修費用不予給付。被保險人如自願裝配外國產品或前條以外之義肢
者,其超過部分之費額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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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申請義肢給付時,應由投保單位填具勞工保險義肢給付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向保險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保險人應通知被保
險人攜帶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前往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受檢、裝配
及訓練。
前項通知應以副本抄送投保單位及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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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表]7
臺灣省政府公報八十一年冬字十期 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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