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閩地區勞工保險義肢給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7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被保險人因傷病而致障害,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診斷合於左列
  情形之一,需裝配義肢者,得向保險人申請義肢給付:
  一、上肢缺損障害:
  (一)肩胛截除者。
  (二)肩關節離斷者。
  (三)肘關節以上截肢者。
  (四)肘關節離斷者。
  (五)肘關節以下截肢者。
  (六)腕關節離斷者。
  (七)橫掌截肢者。
  (八)手指截肢者。
  二、下肢缺損障害:
  (一)骨盆半截除者。
  (二)髖關節離斷者。
  (三)膝關節以上截肢者。
  (四)膝關節離斷者。
  (五)膝關節以下截肢者。
  (六)髁關節離斷者。
  (七)部分足截肢者。

  義肢給付範圍如左:
  一、診察(包括鑑定、檢測及會診。)
  二、藥劑或義肢之給與及訓練。
  三、處置、手術或治療。
  四、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之住院膳食費。

  被保險人裝配義肢,由保險人自設醫院或委託特約醫療院所辦理,並依
  照勞工保險診療費用支付標準表及用藥種類與價格表支付之。

  義肢裝配種類如左:
  一、小腿義肢。
  二、大腿義肢。
  三、坐式大腿義肢。
  四、前膊功能手。
  五、前膊功能手鉤。
  六、前膊美觀手。
  七、全膊功能手。
  八、全膊功能手鉤。
  九、全膊美觀手。
  十、肩胛截肢功能手。
  十一、肩胛截肢功能手鉤。
  十二、肩胛截肢美觀手。
  十三、橫掌截肢功能手掌。
  十四、義手指。
  十五、手套。
  十六、特製皮靴。
  十七、木質腋拐。
  十八、拐杖用膠頭。
  十九、羊毛殘肢護套。

  被保險人裝配之義肢,應用國產品,對同一部位以給付一次為限,有關
  之維修費用不予給付。被保險人如自願裝配外國產品或前條以外之義肢
  者,其超過部分之費額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被保險人申請義肢給付時,應由投保單位填具勞工保險義肢給付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向保險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保險人應通知被保
  險人攜帶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前往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受檢、裝配
  及訓練。
  前項通知應以副本抄送投保單位及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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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公報八十一年冬字十期 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