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縣務會議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會議由縣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縣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縣長代理;縣長、副縣長均請假或因故不能出席時,由秘書長代理
  。
  出(列)席人員請假或因故不能出(列)席本會議時,應指派代理人員
  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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