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召集人一人,委員若干人,除縣政府民政局長為委員兼召集人外 ,其餘委員由縣政府就重測地區左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鄉(鎮)長。 二、鄉(鎮)民代表會主席。 三、鄉(鎮)調解委員會主席。 四、地政事務所主任。 五、公正人士二人至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