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地籍圖重測地區界址糾紛協調會組織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召集人一人,委員若干人,除縣政府民政局長為委員兼召集人外
  ,其餘委員由縣政府就重測地區左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鄉(鎮)長。
  二、鄉(鎮)民代表會主席。
  三、鄉(鎮)調解委員會主席。
  四、地政事務所主任。
  五、公正人士二人至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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