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地籍圖重測地區界址糾紛協調會組織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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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門縣政府為調處地籍圖重測地區土地界址糾紛案件,依地籍測量實施
  規則第二百零四條第二項規定,設地籍圖重測地區界址糾紛協調會(以
  下簡稱本會)。

  本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地籍圖重測地區內土地界址糾紛之調處事項。
  二、其他有關事項。

  本會置召集人一人,委員若干人,除縣政府民政局長為委員兼召集人外
  ,其餘委員由縣政府就重測地區左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鄉(鎮)長。
  二、鄉(鎮)民代表會主席。
  三、鄉(鎮)調解委員會主席。
  四、地政事務所主任。
  五、公正人士二人至四人。

  本會組成委員及成立日期由縣政府報福建省政府備查。

  本會開會時,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議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為之。

  本會調處結果應做成調處筆錄及會議紀錄由縣政府將調處筆錄通知雙方
  當事人。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本會幕僚業務,由縣地政機關派員兼辦。

  本會對外行文,以縣政府名義行之。

  本會於各地籍圖重測地區重測結果公告期滿翌日起六個月內撤銷之,其
  撤銷日期應報福建省政府備查。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