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6月28日

條文關聯

  申請菸酒零售商應具備左列條件:
一、有營業場所足以經營菸酒事業者。
二、公賣品(菸、酒)應於營業場所明顯陳列。
三、營業人應同時販賣台菸、酒,不得僅售金門酒廠所產酒類。
  前項營業場所,以建築物第一層樓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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